
自區議會改革之後香港實行類似民主集中制的選舉制度,產生方式過半由委任和間選方式產生,加上佔大多數選民的反對派杯葛選舉,就算計上直選議席全部選民的參與度非常有限,市民容易產生距離感,普遍習慣一人一票普選代議政制的市民,認為現在的議員缺乏選民賦權和認受性,導致當前區議員面對利益衝擊時容易產生爭議,普羅市民將區議員視為受薪公務員要求問責。

然而區議員並非職業,理論上是本職工作之餘利用業餘時間履行公職,如參加區議會會議、走訪社區等,其次區議員並無工資,所收取酬金的乃是彌補其付出額外個人時間的津貼,工作開支如租金及助理人工也是實報實銷並非收入,近期有區議員被「爆出」於公職身份外於中資企業受薪任職,甚至有身為大律師的行政會議成員作出公開指責,使部分議員承受著「不白之冤」。
區議員工作不是上班,只要合法合理合規,兼職、全職甚至做生意實際上都沒有問題。現存的區議員除了在中資機構工作,當中還有大量例如律師、會計師、醫生甚至教師等各式專業人士,就連撰文抨擊議員受薪的行政會議成員本身也是持牌律師。如果將區議員視為公務員的話,大可參照公務員的問責機制制定專門的紀律準則和行為規範,明確責任範圍和問責程式確保依法依規行事,同時也保障公眾能合理地按規章對區議員進行監督和問責減少誤解。

民政署作為負責地區行政和區議會事務的重要部門,有責任為區議員向公眾澄清其公職身份的本質,提高市民對區議員角色和職責的認知,而不是暗地裡視議員為部門下屬追KPI,但在市民被行政會議成員誤導時卻默不作聲。
文:陳思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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